1.船舶結構的防火分區(qū)與防火分隔 (1)船舶結構的防火分區(qū) 1)船體的上層建筑,、甲板室和凹穴,應當按照甲級防火分隔要求分隔為若干主豎區(qū),;采光,、通風的垂直圍壁、通道及類似的地方分隔墻,,應當為甲級防火分隔墻,。 2)門應用鋼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煙,、并為自閉式(傾斜3.5°時仍能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穿過主豎艙壁的通風圍壁及導管,在靠近艙壁處應當設關閉閘門,。 3)艙壁甲板結構的連接處應用焊接,,經過60min耐火試驗時,仍然能夠防止火焰,、煙氣通過,。 4)在艙壁甲板以下,對每一水密分艙或類似分艙的處所和在艙壁甲板上,每一主豎區(qū)或類似主豎區(qū)的處所,,至少應當有兩個安全通道,,其中一個應當有連續(xù)防火遮蔽,并能通過垂直的安全梯道,,抵達救生艇甲板,。 5)起居處所的艙壁及甲板,應當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與相鄰的機器,、貨艙、廚房及服務處所隔離,。 6)船舶的行李艙,、燈間、油漆間及同類處所的艙壁及甲板,,應當為甲級防火分隔,。 7)儲存易燃液體的艙室,應當設置在失火時對人員影響較小的地方,。 8)運送低,、中閃點液體船舶的起居室、廚房,、鍋爐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艙室,,不得儲存液體燃料,。 9)生活艙內的一切襯板、天花板,、地板及絕緣物,,應當為不燃材料。 10)敷面,、裝璜及裝飾物,、家具、工具櫥柜,、桌椅,、床鋪等用品,必須經防火處理或采用輕金屬制品和難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纖維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噴漆,以及類似的化合物,。 12)水,、氣,、油管道和電纜穿過圍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處的襯墊應用石棉紙,,不宜用橡膠。 14)蒸氣管道應鋪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熱,,不得穿越干貨艙、油漆間和易被烤焦著火的地方,。 (2)船舶結構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難燃材料,。國際上使用的不燃、難燒材料,,有70%粉劑氯化石蠟,、氫氧化鋁、硅化物,、玻璃石棉纖維,、鹵代烷等。國內有50%的氯化石蠟和氫氧化鋁阻燃劑,,如氯化石蠟瓷泥堵料,、難燃的石棉纖維、玻璃纖維貼墻布,、酚醛礦棉氈、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為甲級和乙級兩種,,甲級是指經過60min耐火試驗,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139℃,,并且在任何一點,,包括任何接頭在內的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的溫度不超過180℃的物質,簡稱“甲-60”標準,;乙級是指經30min耐火試驗,,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139℃,并且包括任何接頭在內的任何一點的溫度,,較原始溫度增高不超過225℃的物質,。 2.艙室的防火要求 (1)裝運危險品的艙室應當為鋼質結構,并且符合國家船舶檢驗局頒布的有關規(guī)范對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氣管與暖氣管不宜通過裝運危險品的艙室,,若需要則必須通過時,該管路在艙室內不應有法蘭接頭,。這種艙室在裝運具有火災危險的物品時應當遠離蒸氣管和暖氣管積載,,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間距,。 (3)裝運危險品的艙室,應當有效的自然通風設備或根據所載危險品的要求配備足夠的機械通風,。各艙室的通風管道相通時,,應當有能在著火時能夠自動關閉的防火閥或能夠在艙外應急操縱的防火擋板。 3.船電的防火要求 (1)船舶電氣設備的最低絕緣值,,電機,、配電屏不應小于0.5MΩ;變壓器,、控制設備不應小于1.0MΩ,。 (2)主配電屏匯流排的陀螺儀、雷達電機,、收發(fā)報機等應當干燥,、通風,并且應當設置金屬網保護,,防止小動物竄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將導線咬壞造成短路引起火災,所以,,船上應當有滅鼠措施,。電機如果受潮,絕緣強度就會降低,,應當放在烘箱內或紅外線燈泡下以及用電吹風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線圈通電干燥,以防燒毀電機,。一般電線的最高允許工作溫度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時,有的艙室可達50~60℃,,因此,,要注意通風降溫。 (3)電氣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當絕緣老化損壞時,,應當及時維修或調換,并且應當設有絕緣電阻監(jiān)測裝置或相應的絕緣措施,。絕緣電阻監(jiān)測裝置的循環(huán)電流在異常狀態(tài)下最大不得超過30mA,。 4.船舶動力的防火要求 (1)裝運危險品的船舶和拖帶裝運危險品的貨輪和拖輪,其動力裝置應當使用閉杯閃點不低于60℃的液體燃料,。因為燃煤時,,煙囪噴出的火星多,使用閃點較低的液體燃料著火的危險性大,。 (2)在艙面上積載爆炸品,、易燃氣體,、易燃固體、易燃液體,,有機過氧化物等危險品時,,其煙囪和排氣裝置應當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適當措施(如設阻火網或其他火星熄滅裝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濺溢到裝有上述危險品艙面的措施,。 5.船舶滅火裝置的要求 裝運危險品的船舶的滅火設備及系統(tǒng)應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積載危險品的艙室應當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滅火系統(tǒng)。當所載物品著火不能用水撲救時,,船上應當設有足夠的其他適當類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滅火裝置和滅火設備,。在積載危險品的處所,,還應當額外配備總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滅火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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